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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航空旅客手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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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、限制运输物品、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气体、易燃、腐蚀液体、易燃固体、毒品、氧化剂、可聚合性物质、磁性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、有害或有刺激性物质、及其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,不能作为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。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旅客不准在托运行李夹带重要文件、资料、外交信袋、证券、货币、汇票、贵重物品、易碎腐蚀物品,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。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,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。 行李包装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、锁扣完好、捆扎牢固,并能承受一定压力。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,航空公司可拒绝收运。 行李赔偿旅客托运的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,如发生丢失或损坏,航空公司负责赔偿,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。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公斤时,按实际价值赔偿。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。 行李声明价值旅客的托运行李,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,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,航空公司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。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自身的实际价值。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为人民币8000元。已办理行李声明的行李丢失时,按声明价值赔偿,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,按实际价值赔偿。 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的责任因航空公司机务、航班调配、商务、机组的原因,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,航空公司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。由于天气、实发事件、空中交通管制、安检以及旅客等到非航空公司原因,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,航空公司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,费用由旅客自理。 航空公司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,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。 旅客自愿保险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“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”。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,不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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